(二)整治实施阶段(5月17日至 10月31日)
1.开展路口交通秩序整治。市区要选择不少于10个交通路口,六县(市)、贾汪区各选不少于5个交通路口,开展文明交通示范路口创建活动。深化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充分发挥文明交通示范路口示范辐射作用,以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为整治重点,始终保持 严管态势,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带头闯红灯和不听劝阻的,坚决予以处罚。加强交通高峰时间指挥疏导,对机动车违规转弯、掉头、变道和不按规定让行等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应用非现场执法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维护交通秩序,定期组织机关干部、大中学生和文明交通志愿者上路开展交通违法劝导活动,引导广大市民遵守交通安全法规。
2.开展重点地区和路段整治。市区要选择不少于条道路,六县(市)、贾汪区各选择不少于2条道路,开展文明交通示范路创建。公安、建设、交通、工商、城管等部门以繁华商业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城市出入口等窗口地区和学校、医院周边道路为重点,开展综合整治,对背街小巷要加强区域交通组织,从严查处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行为。要排出一批乱点、堵点和黑点,明确整治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实行挂牌整治。
3.开展静态交通秩序整治。各地要理顺停车管理体制,明确停车管理的牵头负责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和城市公共停车需求,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力度,制定停车泊位配建和停车收费标准,鼓励社会单位开放内部停车场。按照《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DGJ32/TC02-2005),规范路内临时停车场设置,充分利用次干道、支路开辟临时停车场,在居民小区周边道路设立夜间停车保管站。完善停车设施,建立停车诱导系统,方便驾驶人就近停放车辆。加大巡管力度,从严取缔违法停车行为,对妨碍交通,特别是堵塞消防通道 、妨碍消防设施使用的违停车辆,一律拖移。规范繁华地段、窗口地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对长期停放无人认领的非机动车予以清理。组织开展清理整顿违法占道挖掘、经营、堆物、搭建等行为,还道路于交通。
4.开展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各地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公交、出租车开展整顿,对交通安全责任不落实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公交、出租企业营运车辆实行交通安全信息记录制度,建立交通违法排行榜,定期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交巡警部门对公交、出租车乱停乱靠、闯红灯、随意变道、掉头、逆行等交通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抄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督促加强教育管理。对无牌无证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农用运输车、机动三轮车、电瓶三轮车上路行驶的要坚决查扣。严格渣土运输、环卫车辆的管理,从严整治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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