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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


  (十五)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支持力度,建立稳定的经费筹措机制,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市辖区政府不再办医院,着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市、区和县级市财政要安排经费支持社区卫生设施建设、设备配套和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从2007年起,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照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市、区两级按5:5比例分担,同时纳入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县级市以本级财政投入为主。改革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定额资金核拨方式,市、区两级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主要用于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公共卫生服务,每年年初由市、区财政部门各预拨30%,年中、年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对城区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分别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按照年中30%、年底0%的比例拨付,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拨付,并全市通报(政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具体拨付办法由市财政、卫生部门另行制定)。市级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化管理,对本市城区规范化建设达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市专项资金将对每个中心给予10万元,每个站给予1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市级组织的全科医师和护士转岗培训,按人均600元补助,区级专项资金分别按1:1比例配套。对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同等标准补偿。城市政府办二、三级医院药品收支结余的10%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十六)建立适合不同人群特点的医疗保障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个人自付比例应分别比二、三级医院低15%、25%以上。慢性病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的医药费用,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部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劳动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及时结清基本医疗保险资金,保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行。在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中,积极推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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