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积极开展惠民卫生服务。坚持资源共享、布局合理、方便就医的原则,选择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 定点惠民医疗机构,开设惠民门诊、惠民病床。对符合条件的居民提供惠民医疗服务,实行五免五减半(即免门诊挂号费、门诊诊疗费、注射费、住院护理费和住院诊疗费;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放射检查费和手术费减半)政策。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残疾人康复工作,努力帮助解决特困群众的看病问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设惠民门诊,优惠减免的医疗成本费用由区(市)政府承担。各地要合理统筹民政、残联、总工会、红十字会等部门的医疗救助资源,并纳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救助服务。鼓励慈善机构和社会各界对惠民医疗进行扶助和捐赠。
三、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七)依法实行准入制度。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开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符合设置规划,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申报、审批、注册登记等手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严禁不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和个人在社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取消其执业资格。
(八)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完善社区卫生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建立综合考评和退出机制,强化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动态监管。每年定期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评估,按照任务完成情况兑现政府补助,对完不成任务的机构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到位的重新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服务主体,确保城市社区卫生机构健康发展。
(九)提高社区卫生服务质量。明确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和内容,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完善服务标准。督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充实医疗卫生技术力量,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服务信息公开制,提高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将接受服务居民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业绩的重要标准。
(十)建立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制度。按照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的要求,引导和组织市级综合或专科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双向转诊工作有序开展。市级综合医院要指定专门的职能科室和人员负责双向转诊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双向转诊流程和处理规范,对转来的患者及时提供选择科室、预约检查、组织会诊及安排住院等服务,同时将康复期患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住院患者转回社区,并提供跟踪服务。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社区首诊制度试点,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逐步承担大中型医院的一般门诊、康复和护理等服务,方便群众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