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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对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办理结果的落实;

  (五)定期综合汇总投诉处理结果,向上级机关报告,必要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六条 投诉中心具有以下权限:

  (一)依法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依据、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并就被投 诉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依法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协助、配合投诉调查;

  (三)依法要求被投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义务;

  (四)依法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

  (五)依法要求被投诉人对所造成的危害采取必要补救措施;

  (六)根据领导安排,向被投诉工作人员职务任免机关提出告诫和其他组织处理措施的建议。

第三章 投诉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对下列行为进行投诉:

  (一)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四)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假公济私,故意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违反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八)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

  (九)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可以采取来人、来电、书面或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诉。

  第九条 投诉人投诉时,要说明投诉事项、理由、被投诉机关及人员、联系电话及通讯地址等。提倡投诉人署实名投诉和逐级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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