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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政务投诉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7〕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政务投诉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政务投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能,切实改进机关作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江苏省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情况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务投诉,坚持集中受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依法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权限

  第四条 徐州市政务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在市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市纪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是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法定职责中,涉及行政不作为与乱作为、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等方面问题投诉的办事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政务投诉受理工作机构,并明确其职责。

  第五条 投诉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的投诉;

  (二)督促、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以及市级机关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涉及本地区、本单位有关的投诉;

  (三)承办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投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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