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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劳社〔2004〕44号)


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参保人:
  根据《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几个问题的处理意见》(珠府办〔2001〕99号)在执行中各方的反馈意见,经请示市人民政府,现就医疗保险费补缴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须按珠府办〔2001〕99号文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含补足20年的),按其本人缴费工资的4%一次性补缴。
  二、本人缴费工资是指参保人员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本人养老保险的月缴费工资;退休人员按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最后一个月的缴费工资执行;办理补缴时已停保一年以上或因其他原因在我市无缴费工资的,均按补缴时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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