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关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徐政发〔2007〕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要求,经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今年开始,全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每年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的比例,综合考虑群众生活水平和物价上涨幅度,确定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保标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相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于每年5月份之前公布,7月份开始实施。今年自7月1日起,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210元,纳入低保的残疾人、单身人员和70岁以上的老年人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16元提高到252元,纳入低保的困难企业军转干部本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315元。主城区低保资金仍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各县(市)、贾汪区低保资金由本级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