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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二)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三)保持窨井设施完好。发现窨井设施丢失、移位、损毁的,应当及时维修、补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小时之内进行补装、更换或者维修;

  (四)对井盖与周围路面高差不符合城镇道路养护规范的窨井及时修整。

  第八条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可以将巡视、维护、管理等工作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并与受委托的养护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九条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养护单位应当在市市政主管部门的组织下共同设立统一的服务热线及信息服务平台。

  服务热线、信息服务平台的权利、义务、责任,由市市政主管部门组织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受委托的养护单位共同确定。

  第十条 市政主管部门、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窨井设施档案资料。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窨井设施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及委托的养护单位等资料向市市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管线单位共同使用的窨井设施,其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由市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管线单位共同确定;或者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养护单位维护、管理,所需费用由管线单位共同承担。

  无主、废弃的窨井设施,由市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二条 碎裂、废旧窨井井盖、井框,由产权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在收购、承运碎裂、废旧井盖、井框时,应当查验出售、托运单位出具的相关产权单位的证明和清单;无产权单位证明的,不得收购、承运。

  收购人、承运人应当如实登记出售、托运单位的名称,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收购、承运的时间。登记资料应当每月向公安机关备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窨井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维护作业时,应当设置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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