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2号)
《徐州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OO七年六月十九日
徐州市城市窨井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窨井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窨井设施完好,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务院《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徐州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窨井设施的设置、维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窨井设施是指电力、通讯、燃气、热力、给水、排水、消防、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等各类检查井、阀门井、污水井、雨水井及其井框、井盖等设施。
第三条 市、区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政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确定的职能权限对窨井设施实施监管。
规划、公安、园林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窨井设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窨井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井框、井盖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井盖、井壁上的标识应当清晰、可辨。
第五条 窨井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市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窨井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未经办理交接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 窨井设施产权单位或者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窨井设施维护和管理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