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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之间对监督事项的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决定。

  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财政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支持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协助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财政监督职责。

  第六条 本市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以及对所属单位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财政部门和财政监督人员实施财政监督,应当秉公执法、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对象有权拒绝财政部门违法实施的财政监督。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财政部门依法实施财政监督,不得打击、报复、陷害财政监督人员。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进行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按规定对举报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 

第二章 监督内容、职权及方式

  第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下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

  (一)本级及下级各部门、各单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决算情况;

  (三)财政收入的征管、解缴、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财政支出的拨付、管理、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活动情况;

  (五)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非税收入预算管理、财政专户存储以及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七)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

  (八)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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