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号)
《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5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曹新平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徐州市财政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监督,规范财政管理,维护财经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监督,是指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调查、清查、测算、统计、评价和处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
本市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对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为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