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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组织部等12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六)健全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机制。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企业应在关键岗位、关键工序探索设立首席技师等职衔,培养一批高技能领军人才,并给予相应待遇。对参加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可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中,通过奖金等形式给予奖励。

  五、进一步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

  (十七)做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责任,切实保障企业职工接受培训的权力。根据《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等规定,企业要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2%-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提取的费用中一半以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统筹其中的0.5%部分,用于发展本地的职业教育,并划出一定比例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及未开展职工培训的企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全额统筹该项提取,由劳动保障、教育等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并将其中的一半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统筹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

  (十八)加大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的财政投入。市设立职业教育培训(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及省重点技师学院建设。各县(市)区要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各级财政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时,应将技工院校及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十九)落实高技能人才教育培训经费。根据省有关文件规定,各地用于职业教育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有不少于20%用于高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重点建设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没有落实的地区,要按规定落实;已落实的地区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切实加强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建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目标责任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制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纳入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组织推动和监督检查,并成立由组织、劳动保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经贸、财政、人事、国资、地税、物价等部门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参加的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具体工作协调,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紧密配合,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高技能人才工作格局。市委组织部门要将高技能人才工作纳入全市人才工作总体规划,与其他各类人才工作一并部署推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具体规划和组织实施,并建立高技能人才库,统筹管理各行各业的高技能人才资源;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部署和实施;市财政部门要切实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的投入;市经贸、国资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激励等政策措施;市教育部门要指导职业教育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需求,积极承担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任务;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要研究制定促进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广泛就业的市场机制和政策导向,并在待遇上对优秀毕业生进行鼓励;市地税部门要负责做好企业职业教育培训经费中市统筹部分的代征工作;市科技部门要指导并督促高新技术企业做好知识技能型和复合技能型高技能人才规划和培养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要结合本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高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计划,提出本行业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本行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各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议事制度,每年至少会办、研究一次高技能人才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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