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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7号)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已由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9月1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天津市信息化促进条例
(2007年9月12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发挥信息化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市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科学建设、资源共享、深化应用、安全可靠的方针,坚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不断提高全市信息化水平。

  第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信息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通信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信息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信息化工作的领导,将信息化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信息化建设。

  市人民政府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推动和引导信息化建设。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引导和推进职工学习信息技术知识、参加信息技术教育培训活动。

  第八条 本市建立信息化专家咨询制度。信息化的决策、规划、标准制定、重大项目建设,应当经过专家论证或者听取专家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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