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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全市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宜府办函〔2006〕20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适应新时期对职业教育提出的新的更高的要求,树立榜样,鼓励先进,进一步推动我市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社会经济的发展服务,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表彰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做出积极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及名额
  (一)先进单位20个。
  1、办学有特色并取得显著成绩的职业院校(含职业中学、普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2、为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先进单位(含教育、劳动保障、经济、计划、财政、人事、农业等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各类培训、服务机构等)。
  (二)先进个人50名。
  1、在职业教育的决策、组织、管理和研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工作者(主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工作人员,县级以上领导原则上不参加评选,严格控制领导干部参评数量)。
  2、在职业院校管理、教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教育工作者(含职业院校从事学校管理、教学、科研、后勤等工作的领导、教师和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单位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贯彻《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对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有明确清醒的认识,始终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不动摇,在当地或本系统、本部门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中,做出优异成绩,有较高声誉,得到社会普遍认可,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发展职业教育事业中,充分发挥党政部门的领导决策作用,按照国家、地区和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确定适合本地区、本行业和本单位的职业教育发展规划,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密切协作,在制定政策、统筹规划、联合办学、资金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及促进毕业生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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