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十三)绝大多数幼儿教师做到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爱、尊重每一个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十四)师资配备合理。按规定的人员和数量设置园长、教师、保育员、保健医生等。相关人员在学历、能力等方面符合岗位要求。全县(区)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85%以上,幼儿园教师专科以上学历占10%以上。幼儿园园长全部持证上岗。
(十五)建立健全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按《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全县(区)重点培训培养的中青年骨干幼儿教师均能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技能和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
(十六)认真执行《
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医疗和住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幼儿教师的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福利待遇有保障。
五、加强管理,建立并完善幼儿教育管理体制
(十七)基本形成以社区为依托,政府领导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社区内各类幼儿教育机构和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发挥城市、县镇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综合协调,动员并利用各种社区资源、家长资源,确保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十八)基本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示范、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骨干、规范化幼儿园为主体的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幼教机构及家庭教育咨询服务相结合的区域性早期教育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方便家长,满足0-6岁以下儿童和家长多样化的服务需求。
(十九)形成较健全的幼儿园安全工作网络和确保师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幼儿园各类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基本杜绝幼儿园(班)重大责任事故。
六、切实加强领导,保障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二十)政府重视、支持幼儿教育工作。县(区)人民政府把幼儿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幼儿教育的领导统筹,建立并完善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工作议事制度,注意研究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妥善解决农村幼儿教师的待遇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