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对乡(镇)的检查验收,务必逐乡镇进行,查完所有村、园(班)。市对县(区)的检查验收采取抽样的办法,即40万人口以下县(区)抽查20%以上的乡(镇)、园,80万人口以上的县(区)抽查10%以上的乡(镇)、园。各地的申报数据以学年初报表数据为准。
附件:1、宜宾市县(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标准(试行)
2、宜宾市县(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评估细则(试行)(略)
3、宜宾市乡(镇)中心幼儿园办园基本要求(试行)
4、宜宾市村级幼儿园办园(教学点)基本要求(试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宜宾市县(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
幼儿园管理条例》、《
幼儿园工作规程》精神,加快全市区域性推进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进程,顺利实现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04〕129号)和《宜宾市教育事业“十一五”发展规划》中确定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大力推进幼儿教育事业发展
(一)基本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班)需要。全县(区)学前教育普及程度指标达到“85%”标准,即学前三年幼儿受教育率达到85%。
(二)基本完成学前班与小学相对分离,基本建立起以规范化幼儿园(指省示园、公办一、二、三、四级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体系。全县(区)城镇小学全部取消学前班;幼教机构设为“三段”(即有三个年龄段,办有大班、中班、小班),部分村级可混龄编班;有“两基”,(即有基本的办园条件、有基本的卫生保健设施)。
(三)办好优质幼儿园。全县(区)至少办有一所公办省级示范园,农村各乡(镇)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并作为开展幼儿教育科学研究和师资培训、指导家庭和社区早期教育的基地,对其它各类幼教机构发挥了“六中心”(即保育教育示范中心、师资培训中心、教研科研中心、管理中心、信息资料中心、服务中心)作用。
(四)注意依托社区发展幼儿教育,开办家长学校,普及科学育儿知识。全区县80%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