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宾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
宜宾市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实施意见
为提高环保工作透明度,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环境质量信息为环境决策与管理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系统性,根据《四川省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宜宾市环境质量信息由宜宾市环境监测站按照国家、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实施监测获得的数据信息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组成。
二、市环保局负责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工作,依法定期对《四川省环境质量信息公告办法》规定应公布的数据、文字、图表等资料等进行整理汇总后形成的环境质量信息进行公告。
三、市气象、水利、林业、农业、畜牧、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卫生、统计、旅游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环保部门提供与环境质量相关的信息,共同推进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四、环境质量信息公告遵循准确、及时、公开的原则,遵循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遵循统一部署、逐步实施的原则。
五、市环保局公布以下环境质量信息:
(一)“三江”(本实施意见指长江、岷江、金沙江宜宾区段,下同)水环境质量;
(二)宜宾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环境质量;
(三)宜宾市中心城区空气环境质量;
(四)宜宾市中心城区声环境质量;
(五)其他依法应公告的环境信息。
六、市环保局公布的环境质量信息数据来源:
(一)“三江”流域断面水环境质量数据采用“三江”流域水质月均值(单因子评价);
(二)城市空气环境质量数据采用宜宾市中心城区各空气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
(三)宜宾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数据采用每月按国家规范完成的监测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