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煤矿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六)企业对煤矿安全评价服务满意度;
(七)遵纪守法情况;
(八)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九)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七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考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阻挠考核,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考核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建立考核组,考核组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人员中应有相关专业(行业)的技术专家。考核人员与被考核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回避。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
第九条 参与考核的公务人员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严禁向被考核机构索要钱物或为亲友谋取私利,不准参加可能影响考核的宴请及考核对象支付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
第十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及煤矿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处罚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暂停资质、资格,限期改正;
(四)撤销资质、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
(一)未按时、如实上报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和煤矿安全评价人员业绩的;
(二)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三)煤矿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四)煤矿安全评价机构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五)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
第十二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暂停其资质,并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不超过60日。
(一)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属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照过程控制程序编制煤矿安全评价报告的;
(三)档案资料管理达不到要求的;
(四)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故意降低服务成本,扰乱市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煤矿安全评价报告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