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煤安监办字〔2007〕256号)
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
为了加强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关于印发〈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的通知》(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了《重庆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日
重庆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庆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煤矿安全评价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和《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规则》(安监总规划字[2005]65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准的煤矿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
第三条 重庆市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固定周期性考核。
不定期考核是发证机关对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进行的随机性考核。
第四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重庆市内乙级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考核结果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 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设申诉、投诉、举报信箱、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技术规范执行情况;
(二)煤矿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情况;
(三)煤矿安全评价业绩;
(四)煤矿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