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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失效]

  (四)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以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六)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七)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的真实性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合法性;

  (八)项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及其预留工程价款的真实性。

第三章 审计程序及要求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在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前,应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对审计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三条 市审计机关针对跟踪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审计建议;在阶段性审计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依法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对未经审计的工程,在支付工程价款时不得超过监理核定总结算价款的90%,更不得结清工程价款。

  第十五条 项目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审计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并由市审计机关或者由市审计机关建议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被审计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市审计机关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二)截留、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

  (三)虚报投资完成额、虚列建设成本、隐匿结余资金的;

  (四)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的;

  (五)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和咨询活动,或故意少算、高估冒算工程造价的;

  (六)其他违反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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