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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失效]


  市审计机关应当将经批准的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及主管部门。

  第七条 市审计机关根据跟踪审计的需要,可以依法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具有职业资格与技能的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所需专项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从事跟踪审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市审计机关依照规定,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项目前期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算的编制依据是否充分,内容是否真实,深度是否合理;

  (二)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三)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四)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五)项目建设资金筹集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十条 项目实施阶段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手续是否完备,变更部分的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的真实性、合法性,计价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合同和其他计价文件的规定;

  (二)单项工程结算是否高估冒算、虚报工程款,是否重复计算、增大工程量,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是否符合单项工程投标时的预算报价;

  (三)建设成本的归集、待摊投资的核算、单项工程成本的计算是否真实、合法,项目设计、施工各个环节中财务政策的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良好。

  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决算跟踪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及对项目的影响程度;

  (三)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有无截留、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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