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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细则(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日)废止

锦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暂行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建设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监督。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统一借贷资金以及其他国有资金为主投入建设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实施的全程审计。

  第三条 市审计机关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监督的具体组织、协调、实施。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市审计机关共同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建设和管理实施方案时,应当将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和标准、年度投资安排和建设内容、概算等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市审计机关。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实行计划管理。市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依法确定年度审计任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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