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号)
2006年9月21日由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2月10日
本溪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管理
第三章 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四章 城市供水服务
第五章 城市用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包括城市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二次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因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指供水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输配水管网、公用给水站、闸阀、消火栓、进户总水表和其他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的用户供水设施,是指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供水和用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财政、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物价、房产、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城市供水用水事业的发展,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城市发展与建设、重大建设项目布局以及产业结构调整必须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节水型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