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接到申请人填写好的《“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明资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公示程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3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资料上报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四)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的有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资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签发《“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
三、招用、培训和介绍“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享受再就业补贴的范围和标准。
根据《广东省“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招用、培训和介绍“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职业培训机构和职业介绍机构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
(一)岗位补贴
对招用“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单位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超过3年)。
1、履行1年以上(含1年)不满2年劳动合同的,给予1000元的岗位补贴;
2、履行2年以上(含2年)不满3年劳动合同的,给予3000元的岗位补贴;
3、履行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的,给予5000元的岗位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对招用“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按单位所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不超过3年)。
1、招用“零就业家庭”中3545失业人员(指女性35周岁以上,男性45周岁以上)的,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3项的总费率计算;
2、招用“零就业家庭中”的其他失业人员的,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2项的总费率计算。
(三)职业培训补贴
1、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补贴培训费(不含技能鉴定费)全额,但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2、用人单位对“零就业家庭”中的失业人员实施技能培训后安排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培训费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