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家庭成员经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用人单位同意招聘但本人不愿应招而造成不就业的;
2、在领取《援助手册》后,家庭成员中已有1人以上(含1人)就业、且家庭人均收入达到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上的;
3、所辖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连续2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五)注销后的《援助手册》由劳动保障事务所收集后,上缴给所属区劳动保障部门。
(六)各区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发放《援助手册》。对于不符合发放《援助手册》对象的人员,区劳动保障部门不得向其发放。对违反有关规定滥发或变卖《援助手册》的有关责任人,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援助手册》的使用管理。
(一)《援助手册》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及家庭成员使用。
(二)“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后,可凭《援助手册》申请小额贷款。“零就业家庭”成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符合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凭《援助手册》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三)严格《援助手册》的使用管理。“零就业家庭”转让、出租《援助手册》,或者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和重领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没收处理。凡因违规被没收的,不再补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伪造、租借《援助手册》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报有关部门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零就业家庭”遗失《援助手册》的,应及时报失,在本市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并按发放程序办理补发手续。损坏《援助手册》的,应及时报损,凭损坏的旧证,按发放程序申请办理换发新证手续。
(五)《援助手册》实行年审制。年审时间为发证月份。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零就业家庭”成员必须持《援助手册》,按发放程序办理年审手续。年审不合格的予以注销,未经年审的自动失效。年审后,发证单位要在《援助手册》上加盖年审章。
(六)各区劳动保障局要做好“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情况统计,每季度末终了后5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报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附件:1.《“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
2.《申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手册〉受理回执》
3.《“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