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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州市商务局、公安局、农业局、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整规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全国全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26号)和《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云南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云南省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总体要求:建立从养殖、屠宰、加工、猪肉流通和消费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完善猪肉安全质量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猪肉质量安全监管网络。

  主要任务: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定点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肉食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环节要保证销售、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

  工作目标:积极推进全省猪肉质量安全工作的开展,全省县级市及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区生猪定点屠宰率实现100%,其他县级城镇定点屠宰率达95%以上,乡镇定点屠宰率达50%以上,县城以上城市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进一步加强定点屠宰厂(场)生猪及肉品的检疫检验,提高定点屠宰厂肉品检疫检验水平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严禁检疫检验不合格猪肉产品进入市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猪肉、病害猪肉的不法经营行为,保证猪肉质量消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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