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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认定监测办法》的通知


  5、利益联结紧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产品交易额和股金相结合分配盈余;

  6、管理民主,由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成员,民主决策合作社重大事项,实行社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三条 申报材料:(1)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申报表(格式附后);(2)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主要包括注册登记证书、章程、管理制度、社员名册、股金设置、财务报表、盈余分配、荣誉和认证证书等复印材料和近一年来运行情况书面总结材料;(3)市、县级林业部门推荐审核书面意见。申报材料要客观、真实。

  第四条 申报程序

  1、申报省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合作社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审核,于每年4月15日前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2、各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进行审核后于每年4月30日前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

第三章 认定

  第五条 对各市推荐申报的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省林业厅组织人员实地考核,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按申报标准评定。

  第六条 经认定的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由省林业厅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优先享受项目扶持、以奖代补、林业项目贷款贴息、项目融资担保等政策扶持。

第四章 监测

  第七条 对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优保劣汰。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认定后每年监测一次。各专业合作社于次年1月15日前将年度总结书面报告省林业厅。

  第八条 经监测合格的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继续享受荣誉称号和有关政策扶持,对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林业专业合作社称号,不再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第九条 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更改名称的,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按申报认定程序重新申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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