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认定监测办法》的通知
(浙林产[2006]81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更快更好地发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认定监测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今年的申报工作,请各县(市、区)林业局于8月15日前报市林业局,各市林业局审核后于8月30日前报我厅。各地的推荐申报文件请附本辖区内的省级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申报基本情况汇总表(格式如后,并报送电子文本)。
联系人:程滢
联系电话:0571-86438819
E-mail:chengy@zjly.gov.cn
二ОО六年七月七日
浙江省林业示范性专业合作社认定监测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促进林业专业合作社更快更好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
第二条 申报标准
1、以生产经营林产品和相关服务为主业,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社员100个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
2、股权设置,从事生产的社员认购股金占股金总额的一半以上,单个社员或者社员联合认购的股金最多不得超过股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
3、制度健全,按照
《条例》要求建立健全合作社章程和制度,组织机构设置合理,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规范,档案管理齐全;
4、服务功能完善,统一种苗农资供应,统一生产标准,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包装,统一品牌,统一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