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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2006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宜府函〔2006〕1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
劳动法
》、《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川府发电〔2006〕87号),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
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其余各县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第 [1] 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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