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7.1 有感地震应急
有感地震是指人们感觉到的、但未直接造成人员重伤和死亡以及显著财产损失的地震。
当大中城市、大型水库、核电站等重要设施场地及其附近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收集震情与社会影响情况,提出震情趋势判断,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督导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
小城市和乡镇地区发生有感地震并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保持社会稳定工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应对强有感地震(4.0-4.9级地震),由震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震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并督导有关乡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三网一员”(宏观观测网、灾害速报网和知识宣传网及防震减灾助理员)工作,组织开展社会动员、知识宣传、自救互救,由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迅速了解、收集震情、灾情,按1、2、2、6、6……小时间隔向市地震局、区县人民政府上报。视其情况,启动Ⅲ级响应,震区所在的地震工作部门组织、协调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地震工作部门的负责同志。市地震局视情况组织人员赶赴灾区,进行地震应急工作,将情况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和省地震局。
7.2 地震谣传事件应急
地震谣传事件,是指某地区广泛出现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当县级城市或人口稠密地区发生地震谣传事件,市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区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并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视其情况,派出工作组赴谣言发生地,分析谣言起因,做好宣传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工作。
乡镇和乡镇地区发生地震谣传事件,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要督导谣言发生的乡镇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平息地震谣言,乡镇防震减灾助理员要及时进行科学的地震知识、法律、法规宣传。乡镇人民政府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区县人民政府、市地震局和区县地震工作部门;区县人民政府要将应急情况及时报市政府。视其情况,市地震局派工作组到谣言发生地,指导乡镇平息谣言,将平息情况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7.3 应对邻市震灾
当邻近市发生地震事件波及我市,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级别响应。市人民政府或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与邻市人民政府和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8.附则
8.1 定义与说明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以及水灾、泥石流和滑坡等对居民生产和生活的破坏。
·生命线设施:指电力、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油系统以及通信、交通等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震及地震地质灾害、地震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房屋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置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文物古迹和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场地和文物古迹破坏不折算为经济损失,只描述破坏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