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地震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的情况。具体按照《宜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宾市应急工作运行机制方案》中的信息发布的规定执行。
4.7 应急结束
应急结束条件:地震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完成;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经过震情趋势判断,近期无发生较大地震的可能;灾区基本上恢复正常社会秩序。达到上述条件,由宣布灾区进入震后应急期的原机关宣布灾区震后应急期结束。有关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5.2 社会救援
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负责接受并安排社会各界的捐赠。
5.3 保险
市保监局督导各保险公司做好有关保险理赔,保证及时赔付。
5.4 调查和总结
对5.0级以上的地震,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负责对地震灾害事件进行调查,总结地震应急响应工作并提出改进建议,上报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
6.保障措施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建设并完善通信网络,存储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灾相关单位的通讯录并定期更新。各级通信部门做好灾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的准备。
市经委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自有通信系统的部门应尽快恢复本部门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协助保障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保障
6.2.1 应急队伍保障(略)
6.2.2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宜宾火车站、宜宾民航管理处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公路、桥梁、港口、空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运力,保证应急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6.2.3 电力保障
市发改委指导、协调市水利局、宜宾电业局尽快恢复被破坏的电力系统设施和电力调度通信系统功能等,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6.2.4 城市基础设施抢险与应急恢复
市规划和建设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市中被破坏的给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货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险排险,尽快恢复上述基础设施功能。
6.2.5 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暴发流行;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市经委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的紧急调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督;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药品、医疗器械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其他部门应该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