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按照《宜宾市破坏性地震应急宣传预案》和《宜宾市震情宣传报道统一口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有关震情灾情的新闻报道由市委宣传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审查后发布。
4.4 指挥与协调
4.4.1 I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领导我市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人民政府市长主持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会议,通报震情和灾情,根据灾害程度和灾区的需求,决策和处理下列事项:
第一,协调宜宾军分区和武警宜宾支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第二,协调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市公安、消防队等灾害救援队伍和医疗救护队伍赶赴灾区。
第三,部署饮用水和食品的供应、伤员接送、物资调运、灾区内外交通保障。
第四,组织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地区对灾区紧急支援。
第五,视情况,决定采取交通管制、征用物资、灾区进入紧急状态等紧急措施。
第六,视情况,决定向灾区发出慰问电,派出慰问团。
4.4.2 Ⅱ级响应
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履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立部门地震应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地震应急工作,派出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和工程抢险工作;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非灾区对灾区进行援助。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提出地震趋势估计,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配合省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当地震造成较多人员被压埋并且难以营救,市地震局向市人民政府建议请省人民政府派遣省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赴灾区。
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了解震情和灾情,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送市地震局。
4.4.3 Ⅲ级响应
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市地震局组织、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震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区县人民政府迅速了解震情和灾情,确定应急工作规模,报告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地震局和民政局;启动抗震救灾指挥部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
市地震局配合省地震局提出地震趋势估计,指导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协助省地震局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工作;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地震应急工作的各项进展情况。
4.5 紧急处置
地震灾害现场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地震部门综合协调、各部门参与的应急救援工作体制。
现场紧急处置的主要内容是:沟通汇集并及时上报信息,包括地震破坏、人员伤亡和被压埋的情况、灾民自救互救成果、救援行动进展情况;判断灾害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程度,估计救灾需求的构成与数量规模;分配救援任务、划分责任区域,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的行动;组织查明次生灾害危险或威胁;组织采取防御措施,必要时疏散居民;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影响;组织协调抢修通信、交通、供水、供电等生命线设施;组织协调援助救灾物资的调集与分配;组织协调建筑物安全鉴定工作;组织灾害损失评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