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支持下,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立即启动区县地震应急预案,视情况启动市地震应急预案。区县具有防震减灾职能的各部门协助市地震局工作,并组织、协调全县的地震应急工作。负责人为区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Ⅲ级响应由灾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市政府人民政府决定。市地震局对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地震应急响应级别报省地震局进行核准并考虑相关因素,确定相应的全市地震应急响应级别。当需要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建议,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Ⅲ、Ⅱ、Ⅰ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地震局。
4.2 扩大应急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支援,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地震应急期间,在受灾区域发生相同或更大等级的地震灾害事件,产生更严重的影响或破坏,已有应急力量不足,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并提出应对建议。
如果发生造成其他严重社会影响的地震,比如造成严重次生灾害,或造成灾区社会动荡,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同时迅速将情况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启动相应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3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1 震情速报
市地震局获得最终地震参数(以省地震台网在震后测定的地震参数为准,其中5级以上地震参数以中国地震局公布的参数为准)后立即报市人民政府,并通知灾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地震工作机构。
4.3.2 灾情速报
地震灾情速报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等。
震区地震部门或有职能、职责的地震工作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迅速启动地震灾情速报网,收集地震灾情并迅速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市地震局迅速派人到震中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地区收集震灾信息,当地区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了解灾害损失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地震局。市地震局尽快了解震区地震影响和大致破坏情况,震后1小时内(夜晚延长至2小时)将初步了解到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市地震局要与受震区县人民政府的应急部门、地震工作部门和乡镇灾情速报网保持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灾情发展动态,按1、2、6、6、6……小时间隔向市政府和省地震局报告或传真动态信息,如有新的突出灾情应随时报告。震区所在地的地震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地震台站要做到“有灾报灾,无灾报安”。
4.3.3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震区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应迅速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调查了解灾情,掌握灾情的发展动态,按规定的时间程序,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市地震局。
民政、公安、安监、交通、国土、水利、规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救灾办、市应急办和市民政局。
市地震局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报送市人民政府、省地震局并及时续报;同时,按规定向新闻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发现因地震伤亡、失踪或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国人,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邀请单位要迅速核实并上报市台办或市外办,并抄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市地震局)、市救灾办、市应急办和市民政局。市台办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地区、机构通报,市外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
4.3.4 震情灾情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