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复效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我市《再就业优惠证》复效办法的通知
(珠劳社〔2005〕34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我市2004年度《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的年审工作已于2005年1月31日结束。据统计仍有1653本《优惠证》未参加年审,占应年审优惠证总数的45.3%。鉴于年审的实际情况,为规范《优惠证》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再就业工作的开展,保持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体系的延续性,现对逾期未办理《优惠证》年审的,制定本复效办法。
  一、申请复效的条件
  申请人提出复效申请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2004年12月22日至2005年1月31日期间)办理2004年度《优惠证》年审的。
  (二)因被用人单位录用或自主创业等需要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
  二、申请复效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提交《优惠证》原件及复效申请表(见附件)。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并加具意见。对符合复效条件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接到复效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按申请人初次申请《优惠证》的程序,向市(区)《优惠证》发证机构递送申请资料;对不符合复效条件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市(区)《优惠证》发证机构在接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所递送的申请资料后进行审核。对符合办理复效条件的,发证机构应将申请复效的相关资料录入再就业扶持管理系统。同时,在《优惠证》证本封面第二页空白处加盖“珠海市《再就业优惠证》复效专用章(1、2、3、4)”(复效章样式可参照年审专用章样式,代码与专用章代码一致,具体由各发证机构自行制作)。市(区)发证机构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工作。
  (三)市(区)《优惠证》发证机构在审核过程中,须认真核查申请人的当前身份。对申请人在领取《优惠证》后的就业情况及兑现(享受)优惠补贴政策情况予以记录(操作同年审操作程序)。
  (四)市(区)《优惠证》发证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前来领取已经复效的《优惠证》等资料。街道(镇)劳动保障所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优惠证》;复效申请表由街道(镇)劳动保障所负责留存备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