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铁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琼人劳保专〔2007〕56号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铁路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与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铁路事业的发展,根据铁路工程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三条 铁路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铁路工程包括:铁道运输专业、铁道电务专业、铁道工务专业、铁道机务专业、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建筑专业。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铁道运输、铁道电务、铁道工务、铁道机务、铁道车辆管理、铁道建筑中的技术开发、生产、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一)铁道运输专业:铁路行车组织、站场及枢纽作业、铁路运输经济、信号联锁闭塞。
(二)铁道电务专业:铁道通信系统维护及检测、铁道信号维护及检测、铁路信号技术处理、信号网络分析、自动控制、车站信号控制、区间信号远程控制。
(三)铁道工务专业:铁道线路轨道工程、路基工程、选线设计、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养路机械。
(四)铁道机务专业:机车运用、机车检修、铁道供电、铁道给水。
(五)铁道车辆管理专业:铁道货车或客车的检修与运用、制冷与空调技术处理。
(六)铁道建筑专业:线路路基、桥梁工程、隧道及地下工程、通信信号及铁道电气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