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劳社培〔2007〕150号)
各市及义乌市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现将《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鉴定行为,提高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维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是指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专门机构。承担鉴定通用类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所”;承担鉴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称“职业技能鉴定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
第四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指导和管理。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所审批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对所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进行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章 设立和审批
第五条 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设置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设立"的原则。
第六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等级在技师(二级)以上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及省部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
市(包括义乌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省部属单位以外职业(工种)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