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组织,落实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到人,全面加强食品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省卫生厅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3。
(三)加大力度,严格执法。各地要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依据《
食品卫生法》和
《特别规定》的要求,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跨省的违法案件,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通知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协查。符合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要按照相关要求,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强化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负责人是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落实卫生法规的各项要求,履行法律规定的卫生管理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指导,及时发现食品卫生隐患并督促整改,配合开展从业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
(五)加强对市、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检验机构的业务技术指导。省卫生厅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将派出人员,对各市、州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分片包干指导(分片包干人员名单见附件4);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派出人员对市、州食品卫生检验机构检验技术进行分片包干指导和质量控制。各市、州也要派出人员,对县级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进行分片包干指导。各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分片包干督导工作方案,于9月15日前报省卫生厅。
(六)加强宣传教育,畅通信息渠道。各地要与新闻单位配合,充分发挥其作用,广泛宣传食品等产品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提高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社会的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患,要及时核查处理,并向举报者反馈。典型案件和大案要案要予以曝光,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食品卫生整治的良好氛围。各地至少每月召开整治信息和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一次。
(七)及时报送卫生监督信息。为了及时掌握各地进展情况,餐饮业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行特殊报告制度,具体要求如下:(1)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从9月10日起,每10日向省卫生厅法监处报送一次本地落实有关工作,开展专项整治的动态情况(上报格式见附件1中的附件1);(2)整治过程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如大案要案等,各地要以工作专报方式随时报送(上报格式见附件1中的附件2);(3)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每10天汇总一次本地区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分别于每月1日、10日、20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形式报送省卫生厅(遇休息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报表格式见附件1中的附件3);(4)年初省卫生厅安排的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按原定时间和程序上报。省卫生厅将适时对各地上报情况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