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用其它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每人每月补贴10元。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补贴对象: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机构。
(二)补贴标准:
1、组织“两类人员”劳务派遣就业的,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
2、招用本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以本市(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10%)、失业保险费(2%)和医疗保险费(6%)三项的总费率计算,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本人承担。
三、职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培训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1、职业指导。对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进行职业指导培训的,每人补贴30元。
2、职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对象进行补贴(含技能鉴定费,下同),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
(1)本市户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农村低保户补贴培训费全额;
(2)本市户籍其它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取得初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80%,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100%,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20%。
3、创业培训。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90%,未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培训费的20%。培训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000元。
4、“订单式”培训。实施技能培训并安排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上岗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每人补贴培训费300元。同时,对参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免收其职业技能鉴定费。
5、劳动预备制培训。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享受一次性补贴1000元。
(三)其它
一年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
四、职业介绍补贴
(一)补贴对象:成功介绍本市户籍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业介绍机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和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