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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厅关于下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一)考核程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乡镇卫生院内部考核的基础上,对其进行逐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接受市州卫生行政部门的抽查验收。市(州)卫生行政部门要将年度考核结果上报省卫生厅备案,省卫生厅实施不定期的督查。
  (二)考核方法。
  1.查阅文件资料。查阅乡镇卫生院的统计报表、工作记录、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查看卫生院的内部设置、设备、服务流程和就医环境。
  3.走访调查。走访10个农户,并进行问卷调查。
  4.召开座谈会。随机抽30%医务人员和若干名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5.计算绩效值。对乡镇卫生院完成指标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按照统一方法计算绩效值。
  (三)考核时间。乡镇卫生院每年考核两次,时间分别为6月和12月份。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12月底前进行抽查。
  六、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次:绩效分值85分以上的为优秀,84-70分为良好,69-6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七、补助与奖惩
  (一)补助方式。省、市、县三级财政按标准将乡镇卫生院人员的全额工资拨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将卫生院的人员工资全部拨到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专用帐户,县卫生主管部门将80-90%的工资按月拨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按月考核发放。剩余10-20%留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半年和年终各考核一次,依据考核结果兑现剩余经费。
  (二)奖惩。以县(区)为单位,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次的要兑现剩余全部资金,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扣减剩余50%,经费作为绩效考核奖励基金。具体办法以县为单位制定。对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卫生院,第一年进行通报批评,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解除乡镇卫生院院长职务,在本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八、组织领导
  省、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成立农村卫生工作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各县(市、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的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具体考核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附件:1.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主要指标及分值表
  2.甘肃省乡镇卫生院绩效考核评分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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