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名称。乡镇卫生院冠名必须规范。规范名称为:乡镇名+卫生院或中心卫生院,已改为医院的必需重新命名。所有卫生院必须统一悬挂木质牌子(长180cm,宽30cm, 白底黑色宋体字)。乡镇卫生院不得向单一医院模式发展。
(三)配置人员。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确定要坚持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原则,由市(州)、县(市、区)编制部门依据国家和省上有关规定进行核定。卫生技术人员应不少于编制总数的90%,防疫和妇幼保健人员按不低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20%配置。到2008年,每个乡镇卫生院应有一名女性妇产科专业人员。
(四)经费保障。乡镇卫生院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乡镇卫生院实行经费包干使用。乡镇卫生院业务收入除用于保证各项医疗卫生业务工作正常运转外,应主要用于卫生院发展,包括设备更新、业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和进修等。
(五)招聘院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本县或更大范围内,选聘作风正、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担任院长,聘期3年,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赋予用人权、分配权和奖惩权。要定期对院长进行管理技能和相关政策的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同时,要加强对院长的考核和监督,院长在任期内要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对任期内由于不负责任等主观因素造成卫生院工作严重滑坡的、或因管理不善发生医疗事故的,要对当事人及院长做出相应处理,或解除聘用,其卫生主管部门应负管理和领导责任。
(六)人事制度。乡镇卫生院的人事改革按照省上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推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合同制,考试上岗,年终考核,不合格的要转岗或解聘,聘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以续聘)。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评聘分开,竞争上岗,根据岗位实际需要可采取低职高聘或高职低聘。未聘用人员可通过在职培训提高学历层次和技术水平重新竞聘上岗,或逐步通过有偿的办法解除合同关系。缺编人员从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已在岗5年以上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护理专业为中专以上)补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向乡镇卫生院安排非专业技术人员。
(七)分配制度。建立按绩效分配的效能工资制。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使收入与技术水平和贡献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院长年薪制或合同制。
(八)监督考核。县卫生局负责对乡镇卫生院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不达标的卫生院,第一年提出警告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相应扣减院长的绩效工资;连续两年考核不达标的卫生院,提前解除院长聘任合同,另行选聘院长。卫生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对在岗人员实行年度工作量化考核,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人员,解除聘用关系。另外,要加强卫生院的日常管理,规范诊疗行为,坚决杜绝受卫生院聘用的工作人员私人开设或参与开设诊所、药店及向私人诊所介绍病人等现象的发生,一经查实,坚决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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