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强化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甘卫基妇发[2006]173号)
各市、州卫生局:
为贯彻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6〕11号),进一步加强和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和管理,全面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和能力,从而更好地发挥其在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的重要作用,现制定下发《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强化管理的意见》,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推进乡镇卫生院
改革与强化管理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现就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强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通过深化改革,用3-5年的时间,使乡镇卫生院管理水平有较大提升,公共卫生职能明显强化,基本医疗服务和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显著提高,确保实现农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具体目标是:
(一)强化公共卫生职能,提供预防、基本医疗服务、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等综合性服务。
(二)推进内部改革,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建立自主灵活、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建立权责分明、依法管理的运行机制。
(三)提高人员素质,60%以上的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90%以上的临床人员具备执业助理医师以上资格。
(四)加强中医药服务,80%的乡镇卫生院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科,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
(五)提高诊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拓展服务项目,控制药品价格,为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适宜的医疗服务。
二、具体措施
(一)调整布局。撤乡并镇后,每个乡镇设立一所由政府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分为中心卫生院和普通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超过卫生院总数的1/3。乡镇撤并后的卫生院,要根据服务的功能、人口、范围、交通状况等情况,一部分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保留为所属乡镇卫生院分院,继续作为固定的卫生服务网点,剩余的可改制为民办或股份制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