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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十五)设立扶贫济困病房。从2006年开始,省、市、县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都要设立扶贫济困病房,其床位数不少于医院核定总床位数的10%, 由省级卫生部门制定实施办法,确保低收入群体和农村贫困人口就医,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各级政府都要提高对公立医疗机构补助标准,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配置的支持力度,降低医疗成本,保证扶贫济困病房的正常运转。
  七、加强农村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
  (十六)明确农村公共卫生责任。各级政府要针对本地区农村艾滋病、结核病、乙型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制定疾病防治规划,对当地高发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制定有效防控措施。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各级政府的责任。切实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县、乡卫生机构产科建设,逐步实施孕产妇住院分娩补贴制度,提高住院分娩率。依法规范产前诊断等服务,采取重点干预措施,加强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大力开展农村爱国卫生运动,加强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全面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健康水平。
  八、全面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
  (十七)完善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县级卫生机构主要承担农村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服务为主,综合提供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等服务,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疾病的初级诊治。全面推进县、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合作,实现卫生服务一体化,提高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的整体功能。
  (十八)理顺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每个乡镇设立一所政府办的卫生院。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的确定要坚持精简效能、分步到位的原则,由省级编制部门会同人事、财政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大中小不同乡镇制定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由市县核定。打破乡镇卫生院现有人员身份界限,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管理,院长实行公开选拔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从2006年起,通过有偿等办法解除多余非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缺编人员从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已在岗5年以上工作人员中择优选聘,或通过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护理专业为中专以上) 补充。建立绩效挂钩、按劳取酬的工资分配机制,权责明确、规范有序的运行机制,奖惩分明、依法管理的监管机制。撤并的乡镇卫生院,要在妥善安置人员和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实行资源重组或改制,变现资金要继续用于当地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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