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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三、加快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五)基本完成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将县、乡两级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利用中央补助资金和各级财政投入,5年内完成改造建设任务。对中央要求省级配套的建设资金,由省发改委在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中落实。建设项目前期费用由市、县政府承担。对近几年利用各种资金已经列建的县乡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建设标准进行填平补齐。
  (六)加大村卫生室建设力度。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个卫生室。村卫生室应设在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地方,可与村委会、计划生育室、党员活动室、文化室、学校等统筹规划,统一建设,资源共享,综合利用。村卫生室的建设以市县投入为主,也可以引入市场机制,采取多渠道筹资,引导乡镇卫生院领办、乡村联办、社会力量承办、有执业资格的个体医务人员竞争承办等多种形式。对贫困县、少数民族县和传染病、地方病高发县的村卫生室建设由省上按每村1万元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筹措。省扶贫办在整村推进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村卫生室建设应加大工作力度。到2008年,争取全省60%以上的村卫生室达到国家建设标准。到2010年,基本完成村卫生室业务用房的建设和改造任务。
  (七)提高医疗设备装备水平。按照功能实用、装备适度的原则,通过争取国家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发展规划项目和农村卫生服务能力建设项目,以及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逐步解决县级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基本医疗设备。除中央支持外,“十一五”期间省财政每年安排4000万元,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基本设备通过集中招标的方式予以配备。
  四、加大经费投入,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保障机制
  (八)坚持“以县为主、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乡镇卫生院经费保障机制。逐步增加对乡镇卫生院的补助标准,力争到2008年实现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由县财政全额供给。县财政确有困难的,由省财政通过一般转移支付解决。乡镇卫生院实行经费包干使用,业务收入主要用于保证各项医疗卫生业务工作正常运转。
  (九)落实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对全省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每村一人),按人均每月100元的标准实行定额劳务补助,由乡镇卫生院负责考核。所需经费按照分级分担的原则,省财政承担50元,其余由市、县财政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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