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事厅、甘肃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甘人职[2006]15号)
各市(州)、县(区)人事局(职改办)、卫生局:
现将《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OO六年六月十三日
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培养造就一支热爱农村卫生事业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根据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我省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结合我省农村卫生工作的特点和实际,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评审条件所评审的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本条件同时适用于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 在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为评审对象。
第四条 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任职资格在规定的职务岗位限额内评聘,床位已达到25张以上的按省职改办《关于适当调整地、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的通知》(甘职改办〔2000〕16号)文件执行,达不到的根据专业工作需要原则上设l一2名副高级职务岗位。职务岗位比例由市(州)职改办核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
宪法和法律。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执业资格。
第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乡镇卫生院有效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具备医学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取得主治(管)医(药、技)师资格,并被聘从事主治(管)医(药、技)师工作满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