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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行业协会可以通过收取会费、接受资助或社会捐赠、开展行业服务、受委托开展业务活动等合法途径筹集经费。
  行业协会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行业协会依法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与捐赠人或资助人约定使用方式;未约定的,其使用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行业协会接受捐赠、资助,应当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单位或个人入会;
  (二)通过制订行业规则、经营性收费标准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正当的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发布、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的评估论证报告、证明、认证书等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经依法登记的组织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行业协会有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举报。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会同业务主管单位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行业协会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行业协会继续以行业协会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主要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七条 行业协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批准行业协会筹备或准予登记的;
  (二)不按规定办理行业协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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