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三)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
  (四)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工作;
  (五)参与或者组织会员单位参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工作;
  (六)代表本行业会员开展行业性集体谈判,提出涉及本行业利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二条 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自律职能:
  (一)在本行业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政府相关政策;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建立行业诚信评估制度;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及相关质量、技术及服务规范;
  (四)推进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二十三条 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服务职能:
  (一)指导、帮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
  (二)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协助会员制定、实施企业标准;
  (四)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推广行业产品或者服务;
  (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行业检查、行业评比和市场评估;
  (六)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会展和招商活动;
  (七)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章程规定的其他促进行业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行使下列行业协调职能: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争议;
  (二)协调本行业协会与其他行业协会或者经济组织的关系;
  (三)沟通本行业与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协助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管理工作;
  (四)协调会员之间的价格争议,维护公平竞争。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对会员的下列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按照章程的规定采取通报、警告、同业制裁、除名等行业惩戒措施: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
  (二)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质量标准和服务规范的;
  (三)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四)损害消费者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危害行业整体形象的。行业协会对会员在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