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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石政发〔200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了0.3‰以内,实现了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力争不发生、确保不成灾”的目标,有效地保护了山区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并涌现出了一大批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再上新台阶,市政府决定,授予灵寿县等8个县(市)、区“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县(市)、区”称号;授予灵寿县南营乡等71个乡(镇)“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乡(镇)”称号;授予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等9个单位“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刘占军等100名同志“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个人”称号。同时,对以上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乡(镇)、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予以奖励。奖给灵寿县、平山县、赞皇县、井陉县各5万元;奖给鹿泉市、行唐县、元氏县、矿区各3万元;奖给灵寿县南营乡等35个一类重点乡(镇)各1万元,奖给灵寿县潭庄乡等36个二类重点乡(镇)各5千元;奖给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灵寿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平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赞皇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井陉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鹿泉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2万元,奖给行唐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元氏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各1万元;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希望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发扬成绩,再接再厉,继续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受表彰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榜样,积极参与、热情支持森林防火工作,为确保我市森林资源安全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县(市)、区和先进乡(镇)、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名单

  二○○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7年春季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县(市)区和
先进乡(镇)先进单位及先进个人名单

  一、森林防火工作先进县(市)、区(8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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