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内卫监字〔2007〕590号)
各盟市卫生局,呼铁局、包钢、大兴安岭林管局卫生处,自治区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卫办监督函〔2007〕661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
食品卫生法》宣传周的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紧紧围绕“关注餐饮卫生,预防食物中毒”的宣传主题,参照卫生部和自治区活动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落实。要深入街道、社区、学校、建筑工地食堂等群众聚集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做好宣传的同时,要结合当前食品专项整治和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实际,开展针对小餐饮、小饭桌和保健食品的监督检查,并邀请人大、政府、政协主要领导和相关媒体参与食品卫生现场检查活动。通过检查,努力营造政府重视、企业参与、媒体支持、群众监督的良好氛围。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宣传周期间,要通过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讲座、知识竞赛、编印宣传手册、张贴宣传画等形式,大力宣传《
食品卫生法》和食品专项整治、量化分级管理取得的成果,公告食品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引导群众科学健康消费。
四、各地请于11月25日前,将开展
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有关图片和书面总结及电子版报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
联系人:路小春
联系电话:0471-6920695
电子信箱:nmwstfjc1@163.com
附件:1.2007年全区《
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方案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7年《食品卫生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