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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失效]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人员回避,一般在争议开始审理前提出。但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发现仲裁员与本争议有利害关系,也可以提出。
  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发生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
  (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是违反法定程序的;
  (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三)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四)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仲裁委员会经审查核实已经发生效力的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另行组成仲裁庭重新仲裁。
  复议期间,不影响原裁决的执行。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发生效力的调解仲裁裁决书,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仲裁的,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重新仲裁的,应另行组成仲裁庭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加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七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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