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调查方法:服务业统计调查采取全面统计、抽样调查与科学推算相结合的方法。对符合服务业标准的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调查,对服务业个体工商户以市、县(区)为总体分行业随机抽样,利用样本调查结果推算总体。
(四)调查周期: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自2007年启动,以后将服务业统计报表纳入部门和地方统计报表制度中,建立经常性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每年按规定上报,形成定期的调查上报制度。为便于对比,首次调查将对2005年和2006年两年的数据进行填报。
四、服务业调查工作的实施原则和职责分工
(一)实施原则: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按照“条(部门)块(地方)结合,以条为主”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政府统计部门统一设计、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办法组织实施。
(二)职责分工:根据服务业单位类别和实际管理情况,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由各级政府统计部门和区直各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完成。
1.职能部门职责: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范围对部门承担的调查任务进行分解落实,由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行业范围内所有服务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进行全面统计,负责组织实施覆盖全行业(个体户除外)的服务业经常性统计报表制度。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负责做好所属行业服务业单位的清查摸底、核对、认定工作,建立满足服务业统计调查要求的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负责完成所属行业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中的机构组建、人员配备、业务培训、调查登记、数据录入、质量控制和汇总上报工作;按要求向全区各级统计部门上报全行业服务业统计数据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要的部门业务统计数据和财务数据;配合自治区统计调查部门完成各行业城乡个体户抽样调查和全区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建立等工作。
2.统计部门职责:各市、县(区)政府综合统计部门对无法划归部门的服务业单位和城乡服务业个体工商户进行调查统计。负责设计和修订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服务业统计调查指标、方法、标准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并做好服务业统计数据的综合汇总、评估、反馈、发布等工作。
五、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保障措施和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开展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建立服务业调查制度是自治区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依据《
统计法》,切实履行责任。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全区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协调,负责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实施方案的制定与组织实施工作。各服务业统计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密切与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与配合,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切实履行好部门统计职能。
(二)落实措施,保障到位。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任务重,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落实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根据工作需要充实和加强统计力量,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保证。各部门要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抓,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与政府统计部门的配合、协调。服务业统计调查工作是一项经常性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到位,保证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